{"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7-01-12-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7-01-12-修正","順序":13,"條號":"第九條之一","內容":"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7-01-12-修正:13","立法理由":"第四章行人違規及第五章道路障礙均無涉汽車駕駛之行為，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或核發號牌執照等，應請其就違規案件先予清結，限縮於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