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7-01-12-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7-01-12-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n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7-01-12-修正:34","立法理由":"一、對於在公路數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之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已有規定，且本條例第八條已將汽車違規一律劃歸公路主管機關裁罰，已無劃分違規停車由不同機關裁罰之必要，故本條「公路收費停車場」刪除。\n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