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7-01-12-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7-01-12-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7-01-12-修正:90","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n　　三、慢車不一定有燈光設備，故第五款增設其要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