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7-06-14-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7-06-14-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7-06-14-修正:23","立法理由":"一、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n　　二、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並對第一項經檢驗合格後再次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爰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等對累犯之加重處罰規定，增訂第三項對累犯者並罰吊扣牌照三個月或吊銷牌照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