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7-06-14-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7-06-14-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7-06-14-修正: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原條文第九十二條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授權規定移列第二項，並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該規則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n　　三、第二項有關車輛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移列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中併予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2-06-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