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7-06-14-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7-06-14-修正","順序":82,"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7-06-14-修正:82","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修正，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並配合第六十七條之一增定，第一項並增加但書規定。\n　　二、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修正，爰修正第二項內容。\n　　三、配合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爰第四項增列但書規定。\n　　四、基於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對有駕駛執照者不但有不得考領駕照期間之限制，甚至規範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然對無駕駛執照者卻無此等考照之限制；另對有駕照者，亦有駕照吊扣期間之限制，但無駕駛執照者不但無此限制反可立即考照，故為防杜此不合理與不公平之現象，爰增訂第五項與第六項不得考領照之限制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