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8-05-09-修正:11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8-05-09-修正","順序":117,"條號":"第九十條","內容":"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8-05-09-修正:117","立法理由":"本條之修正目的在促使受處分人得提早確定其可取得法律救濟之地位，並亦在督促處罰單位提升其行政效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