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8-05-09-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8-05-09-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n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8-05-09-修正:19","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n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