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8-05-09-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8-05-09-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一條之一","內容":"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8-05-09-修正:4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有效防止汽車駕駛人於行車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對安全影響，爰增訂第一項處罰規定。\n　　三、機器腳踏車係二輪機動車輛，若單手駕駛將造成煞車等行車危險，爰增訂第二項，對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以罰鍰。\n　　四、為使授權明確，增列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