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8-05-09-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8-05-09-修正","順序":62,"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8-05-09-修正:62","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