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0-04-20-修正:11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0-04-20-修正","順序":114,"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n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n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0-04-20-修正:114","立法理由":"由於現代人工作忙碌，故將聲明異議之期限延長至二十日，以使得欲提出異議者能有充分時間來準備替自己爭取正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