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04-22-修正:11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04-22-修正","順序":113,"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04-22-修正:113","立法理由":"世界先進國家，對於酒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均以加重刑事責任予以制裁，爰於第一項增列上述情形，並將爭道行駛人行道之「爭道」兩字刪除，以利裁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