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04-22-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04-22-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04-22-修正:68","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