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04-22-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04-22-修正","順序":97,"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04-22-修正:97","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