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05-03-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一條之二","內容":"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05-03-修正:4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