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11-08-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11-08-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11-08-修正:122","立法理由":"一、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雖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但國內因特殊之機車使用發展及使用特性與高速公路交通環境考量，現階段社會大多數仍無法全面開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但部分交通量較少及大型車輛組成較低之路段，再配套相關有條件開放行駛路段、時段及較嚴格駕駛人資格與行駛管理規定要求，應係具評估考量之可行性。\n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機器腳踏車原則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在相關配套條件下，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n　　三、原第二項特別規定僅限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應比照小型車，已造成其他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待遇，爰配合前述修正將原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增訂第六項，並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以為明確。\n　　四、另增訂第七項及第八項條文，針對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未依相關配套規定行駛高速公路，制定相關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