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11-08-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11-08-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11-08-修正:59","立法理由":"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1-05-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