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11-08-修正:7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11-08-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11-08-修正:74","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