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11-08-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11-08-修正","順序":92,"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11-08-修正:92","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