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3-01-14-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一條之一","內容":"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條文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　　二、第二項條文修正為：「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　　三、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2-05-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