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3-12-24-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3-12-24-修正","順序":11,"條號":"第八條","內容":"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n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n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n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n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3-12-24-修正:11","立法理由":"一、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之第九十二條規定，業已新增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違規處罰規定，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合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處罰機關為公路主管機關，以資周全，並利不服裁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n　　二、其他各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