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3-12-24-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3-12-24-修正","順序":5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3-12-24-修正:52","立法理由":"將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車輛改汽車。\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