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4-12-23-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4-12-23-修正:26","立法理由":"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