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4-12-23-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n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4-12-23-修正:33","立法理由":"一、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n　　二、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其職業汽車駕駛資格取消，與普通駕駛行為無關，因註銷後之駕駛執照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因法律保留原則，提升法律位階至本條文第二項，予以明文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