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5-05-05-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條","內容":"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5-05-05-修正:16","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