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5-05-05-修正","順序":61,"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n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n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5-05-05-修正:61","立法理由":"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之處罰規定。\n　　二、縱然經過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後，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內容，加重罰則，阻擋救護車之事仍然沒有減少；為阻遏相關不當事件持續發生，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n　　三、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賦予非獨立完全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行經共用通行交岔路口具有優先通行意旨及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運行安全，增訂第一項第十七款汽車駕駛人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n　　四、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運行安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量體大，其前後方需保持一定淨空空間，考量未來相關地方政府所規劃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規定可能未盡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配合定明汽車原則不得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後方跟隨，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允許在後跟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