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8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5-05-05-修正","順序":84,"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5-05-05-修正:84","立法理由":"因刪除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條後段文字配合予以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