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0-21-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0-21-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0-21-修正:4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訂定汽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罰鍰之規定，惟針對計程車駕駛及大客車駕駛因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而訂定除外責任，以避免引發駕駛與乘客間之糾紛，釐清權責。\n　　二、惟現行汽車租賃業者亦有代僱駕駛服務，且實務上該職業駕駛人亦如同計程車駕駛一樣並無管理乘客之權，卻需負擔乘客未繫安全帶之罰則責任，造成無權卻有責之情況，爰此特修正原條文，將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一併納入除外責任範圍。\n　　三、其餘條文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4-12-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