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0-21-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0-21-修正","順序":63,"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n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n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n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n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0-21-修正:63","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