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0-21-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0-21-修正","順序":97,"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n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n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n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n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n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n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0-21-修正:97","立法理由":"鑑於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車輛，除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外，尚包括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稱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等慢車種類，實務迭有慢車駕駛人攀附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形，爰將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之「汽車」修正為「車輛」，以資周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5-05-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