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10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1-01-修正","順序":105,"條號":"第八十一條之一","內容":"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1-01-修正:105","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將有關行人違規取締處罰之工作統一劃規警察機關主管，爰將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他人」之違規行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規範。\n　　三、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