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1-01-修正","順序":26,"條號":"第十八條之一","內容":"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1-01-修正: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強制汽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者，及違反裝設規定，或非正常使用之罰鍰。\n　　三、強制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行車前檢查並維持行車紀錄器之正常運作。\n　　四、規定應保存行車紀錄卡或避免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及違反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