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1-01-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n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1-01-修正:3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條文修正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關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二、增訂第二項條文：「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n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逃避繳費」修正為「因前項行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2-05-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