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1-01-修正","順序":94,"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1-01-修正:94","立法理由":"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