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8-05-08-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8-05-08-修正","順序":39,"條號":"第二十九條之一","內容":"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n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8-05-08-修正:3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除對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廂裝載砂、土方予以處罰外；另對專用車廂有加高裝載等亦予以處罰，以維護交通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