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8-05-29-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8-05-29-修正","順序":82,"條號":"第六十三條之一","內容":"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8-05-29-修正:82","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明定「汽車記違規紀錄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俾使汽車所有人亦可採罰鍰外之手段予以記次處罰，避免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相互推責，並藉此條文警惕汽車所有人約束所屬駕駛員之行為，共負維護交通安全之責，以收遏阻之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