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8-05-29-修正:9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8-05-29-修正","順序":93,"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8-05-29-修正:93","立法理由":"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