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9-05-03-修正","順序":53,"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內容":"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n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9-05-03-修正:5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9-03-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