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9-05-03-修正","順序":66,"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9-05-03-修正:66","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　　二、本條第三項新增。\n　　三、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n　　四、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n　　五、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