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9-05-31-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9-05-31-修正","順序":73,"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9-05-31-修正:73","立法理由":"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n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n　　三、修正序文，其餘照原法條文，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6-11-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