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9-05-31-修正:9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9-05-31-修正","順序":98,"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n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n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9-05-31-修正:98","立法理由":"一、本條第四項新增。\n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n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n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n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n　　六、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