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0-12-30-修正","順序":14,"條號":"第九條","內容":"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0-12-30-修正:14","立法理由":"一、依委員葉宜津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原條文第一項句中「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修正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n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4-12-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