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9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0-12-30-修正","順序":93,"條號":"第六十九條之一","內容":"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n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0-12-30-修正:9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型式檢測及審驗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此為一「再授權」規定，違反大法官釋字五四三解釋，即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再授權時，子法不得再為授權立法。爰予以增訂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7-06-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