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1-05-21-修正:12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1-05-21-修正","順序":125,"條號":"第九十條","內容":"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1-05-21-修正:125","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0-05-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