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1-11-30-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1-11-30-修正","順序":96,"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n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1-11-30-修正:96","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二項。\n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n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改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9-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