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1-12-07-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1-12-07-修正","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1-12-07-修正:5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9-03-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