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1-12-07-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1-12-07-修正","順序":62,"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1-12-07-修正:62","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三項新增。\n　　二、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n　　三、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必須採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包括減速慢行、暫停後再啟動，以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金額更高之罰鍰。\n　　四、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9-05-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