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2-01-24-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2-01-24-修正","順序":24,"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n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2-01-24-修正:24","立法理由":"一、汽車領牌後之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對於應辦理臨時檢驗之車輛，未遵照規定辦理者，亦應有本條之適用，爰於第一項增列「臨時檢驗」以資規範。\n　　二、對於逾期參加檢驗之汽車，並無進一步之處罰規定，甚至跨越一次指定檢驗日期者，亦僅能罰鍰補辦，失去限期檢驗之意義，影響行車安全，爰於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並增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之規定，以資警惕。\n　　三、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