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2-04-19-修正:10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2-04-19-修正","順序":109,"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n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2-04-19-修正:109","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其餘維持原法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