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2-04-19-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2-04-19-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2-04-19-修正:19","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將條文中之「行駛」等字刪除。\n　　二、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或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若僅限於行駛行為才予處罰，常導致路邊停車之違法車輛無法處理，徒添實務上執法之困擾，爰予以刪除，不限於行駛行為，包括停車亦屬之。\n　　三、增訂第四項為：「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n　　四、其餘條文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4-12-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